问题 | 合同履行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履行的方式包括部分履行和全部履行、分期履行和一次性履行。履行的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等原则。 一、先合同义务与附加义务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发生的法律义务,由双方承担。附加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协助、保密等义务,协助实现主要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首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直到合同成立。支付义务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除。此外,先合同义务只是支付义务的一部分,支付义务应包括先合同义务,只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一般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一般对于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以违约人对遵守合约的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参考。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行对违约金进行自由协商。如果当事人申请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三、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抗辩权正确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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