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一、办理营业执照有哪些需要材料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认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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