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法官裁判不满怎么去投诉 |
释义 | 法律分析:对法官裁判不满的,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也会对法官的裁判进行审查。 一、司法独立可以分为几个层次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具体是以下三点: 1、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 2、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 3、法官独立,既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须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自主性,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法官独立与法院独立之间的联系是以下三点: 1、法官个人独立与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法院独立,单个法官无法履行其职责; 2、如果法官不能免于其独立审判可能会带来的种种担心,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审理与判决,也就不可能有司法独立; 3、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结构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没有一个好的结构,组成部分豪无根据,没有组成部分,结构毫无意义。 二、投诉法院最有效的方法 1、纪检监察部门,即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进行查实。 2、上级主管部门,即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3、向执行局长投诉,执行局长是执行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向其投诉最快捷、最有效。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承办法官的失职或工作不力或违法违纪的事实,切中要害,便于局长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三、对于视为可得利益损失司法解释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的问题,而且也是经常出现争议的问题。多年来由于相关认定规则比较模糊并难以把握,因此不少法院在判决中支持的并不多,且关于其计算方法和标准也是多种多样,裁判结果也有较大悬殊。鉴于司法实践中赋予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统一或者规范这种裁判标准便成为民商事审判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何掌握和处理好可得利益损失(或类似)纠纷也成为司法面临的比较大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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