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 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具备法定身份;犯罪客观方面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