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撤销权诉讼请求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依法应由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2、需符合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等条件。     一、债权人在什么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在以下情形下可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2、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4、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影响,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诉讼期间抵押房产有效吗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抵押房屋的,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抵押房屋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抵押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民法典中如何实现合同的保全?     实现合同保全的方式分为两种,将根据以下两种情形分别解释:一、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二、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