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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条件
释义
    本文介绍了涉外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要求以及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时的赔偿方式。同时,文章还解释了劳务派遣是否属于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一、涉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要求:
    1. 满足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 必须具备法律、外语、财会等专业资格的专职员工,并确保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
    3. 准备不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
    4. 满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怎么赔偿
    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不一定需要赔偿,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况才需要赔偿。发生劳动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务派遣算劳务关系吗
    劳务派遣不算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所以劳务派遣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通过劳务中介机构实现劳动力的相互转移,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从事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得按固定期限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对劳动关系的干扰,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工资的支付上。由于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期间,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由于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按固定期限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劳务派遣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劳动关系的角度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涉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需要满足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必须具备法律、外语、财会等专业资格的专职员工,并确保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同时准备不低于50万元的备用金。劳务派遣发生劳动争议不一定需要赔偿,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法定情况才需要赔偿。劳务派遣不算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所以劳务派遣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发生劳动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06-04)\t第三十八条\t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06-04)\t第二条\t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06-04)\t第二十四条\t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赴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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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7:3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