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经营,从语义上讲是指筹划并管理(企业等)。经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营仅限于企业的经营,而且是与生产相对应的一个名词,具体是指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外的供销活动。而广义的经营则包括技术活动(生产、制造、加工)、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财务活动(筹集和利用资本)、安全活动(保护财产和人员)、会计活动(清理财产、资产负债表、成本、统计等等)、管理活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六个方面。甚至有人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只要是有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即经过筹划(含决策、计划)、控制、组织、实施等经营职能,使其达到期望目标(目的)的活动就是经营活动。那么,非法经营罪所谓经营究竟如何理解?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初衷来看,该罪的设置旨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管理制度,尤其是专营专卖制度、经营许可制度,保障市场交易正常、有序地运行,因此,非法经营罪之所谓经营只能从狭义上来理解,它是一种企业的营销活动。而从解释学角度说,将个人的营销活动纳入经营范畴,并不违反国民的一般预测可能,也符合《刑法》第225条当然适用于自然人主体之规定。但是,不能据此将企业或个人的一切市场活动都认定为经营行为,并将非法经营罪视作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兜底罪名。所谓非法,揭示了经营行为的不合法性。关于非法的判断,则需要结合《刑法》第225条为非法经营罪所设定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规定来把握。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就此而论,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则非判断此处所谓非法之依据。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