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