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 一、不准无备课上课; 二、不准上课时吸烟、接传呼、打手机; 三、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及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按学生学习成绩排座位; 五、不准利用任何形式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六、不准训斥、指责和羞辱家长; 七、不准赌博、酗酒; 八、不准乱收费、乱订教学辅助资料及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不准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或商业性活动; 十、不准上班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