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是可以使用的,即使没有申请注册也是可以使用的,只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