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能否指定案件管辖? |
释义 | 我国法律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有争议、需要改变管辖、需要集中管辖的案件。对于管辖冲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则由首次接到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对非数罪案件的管辖冲突,应根据实体处理原则和吸收行为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等,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如何解决刑事案件管辖冲突 (一)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二)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指定管辖有争议、需要改变管辖、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案件。对于案件定性存在分歧导致的管辖冲突,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则由最先接到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非数罪案件的管辖冲突,应根据案件实体处理原则确定管辖权。在处理吸收犯案件时,应遵循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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