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补充形式,审判组织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开始执行。某些案件的裁判确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有的关系国家、集体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主动予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生移送执行。 关于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因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权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便申请执行,而不执行,又会使其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这类案件中,有的没有执行权利人,如刑事判决中的没收财产、罚金、追缴财产上交国库;即使有执行权利人,也不宜由其申请执行。对这类案件的移送执行,既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又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移送执行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之下,公民提出申请符合案件的受理条件的情况之下,都不会采取移送执行的方式,就是由本院来进行执行,立案之后就会移交给审判员来进行处理。 一、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有: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3、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4、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5、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一、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5、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强制执行的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所述,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的规定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执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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