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一方死亡后的遗产继承 |
释义 | 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 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 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 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见,夫 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 出一半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可认定为死亡方的个人财产。接着按照 正常遗产继承方式来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