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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办案期限及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阶段就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快提高侦查效率,因为近一个月的时间根本不存在着可以被延长的机会。很少有补充侦查阶段就延期的这些刑事案件,如果真的发生了的话,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对这种情况肯定不会坐视不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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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