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