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通过后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打印核准通知书。向税务机关传输开业信息,并向质检部门传输相关信息。进行双告知。打印营业执照并向申请人发照;     7、营业执照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