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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性质有哪些
释义
    抵押权的性质具有从属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问: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答:根据 《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有: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有哪些
    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有以下这些:(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哪些
    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以下这些:(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规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规定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优先于抵押权的有哪些
    留置权和先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故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优先受偿性。我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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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1 14: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