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