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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刑交叉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涉嫌交通肇事罪
释义
    【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29日11时00分左右,周某某驾驶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武汉市某区路段行驶,遇武汉某通信公司正在该路段跨越道路架设缆线,周某某因使用手持电话发送语音信息,未发现跨越道路的缆线,导致驾驶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挂到正在架设的缆线,致使正在纸贺公路西侧路外驾驶缆线的李某某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下车观看,认为没有造成后果,驾车离开现场,于当日12时14分报警归案。
    武汉市某区交警大队对上述事故形成原因描述如下:
    周某某驾驶照明和信号装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车时使用手持电话发送语音信息妨碍了安全驾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周某某负全责。武汉某通信公司和死者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
    周某某拿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忧心忡忡的找到了我,经过我仔细询问事故发生前后的各个细节,并向其详细分析了这个案件向前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周某某最终选择了盈科武汉律所并由本人为其代理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及同时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辩护人。
    【争议焦点】
    1、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准确;2、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分析和定责是否准确(主要是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及定责);3、周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周某某的案件后,我仔细询问了周某某事故发生前后的所有细节,并于接案当天驾车前往事故发生的现场查看,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做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后,确定的办案思路大致如下:
    一、寻求改变交警责任认定书的空间。
    通过详细了解情况,我发现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对于事实和责任划分均存在一定的问题,那么第一步我需要做的就是在三天内对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复核,是否能改变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是本案的最关键步骤之一。我随即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责任认定书复核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在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描述“周某某因使用手持电话发送语音信息,未发现跨越道路的缆线”,这一点与事实不符,这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08月29日11时00分左右,而无法确定具体时间,申请人通过微信只在当天10:59分整发了一条语音,后面就未向任何人发任何语音信息,而在当天10:58分7秒申请人还在“某副食批发”超市买东西,有当时的扫码付款证据,当时车子停止了马路上,买完东西上车需要走几十步才能到车上,而到了车上即使马上开始驾驶机动车前行,这个地点和事故发生地中间还需要经过一个红绿灯,仅仅几十秒钟是绝对无法到达事故发生地的,因此从时间线上完全可以排除当时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拿手机发语音的事实存在,因此对于这个事实应重新认定。
    第二,在原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中描述:“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下车观看,认为没有造成后果,驾车离开现场,于当日12时14分报警归案”。申请人当时只是怀疑发生了事故,申请人内心并不确定事故确已发生,所以申请人下车观察了下认为没有造成什么后果,也就是申请人认为未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也没有看到任何人叫他或者其他,这时申请人才驾车离开,再后来申请人不放心到底是否发生事故,让住在附件的儿子去现场查看,得知出现事故后,与事故相差一个小时左右就主动报警,因此并不存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的事实。
    第三,申请人不认可原认定机关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申请人认为:事故发生在白天,所以不需要照明设备,视线本身很好,机动车本身也不存在影响驾驶的故障,另外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手持电话发语音的事实,完全是正常行驶机动车,因此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于“武汉某通信公司跨越道路架设管线,影响交通安全,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未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虽然死者本身无主观过错,但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其公司的不当安排导致,因此对本次事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二、以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影响刑事案件的走向。
    死者李某某的家属同时另案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在不久后民事案件进行了开庭,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本案中民事案件进展的比较快,所以试图以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影响刑事案件的走向。
    【案件结果概述】
    1、武汉市某区交通大队的上级部分接到申请人周某某的复核申请书后,结论是:“以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重新调查、认定”,该区交交通大队重新认定的结果为:“去掉了原认定的申请人事故发生时手持电话发语音的事实”其余内容未改变。
    2、武汉某区法院针对作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大致内容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的行政决定,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综合确认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综合因素,武汉某通信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武汉某通信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5%的责任,周某某承担35%责任,周某某承担的部分由某保险公司直接支付。一审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 民事案件判决结果生效后, 我们也向相关办案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 周某某涉嫌的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做了不起诉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和《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文可知,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若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可见本案当中根据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认定周某某存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承担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即存在逃逸的行为是本案中的关键点,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幅度的范围。另一方面,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也未明确界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中的所谓“责任划分”应以那个部门的认定为准,比如本案中对周某某承担责任部分,行政机关划定的责任比例和民事案件中法院划定责任承担比例存在不一致,刑事案件中应以哪个为依据是需要重点关注和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
    【案例评析】
    生活中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就如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所以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我们律师特别关注和全力以赴对待。
    首先,无论接到任何案件,第一件事都是通过穷尽各种途径仔细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具体到个案时采用的途径和了解的深度完全根据案件本身的必要性而定,比如:有时需要和当事人及相关人沟通,通过他们的陈述了解情况;有时需要去涉案现场查看、了解;有时需要去相关部门通过法定手续调取相关资料等等。当然大多数情况都是多种途径和方法结合使用。本案当中,我通过和周某某沟通,仔细听取了其陈述,去了事故发生的现场和事故发生前周某某去买东西的超市,并进行了拍照和录像。
    其次,去伪存真,通过纵观全案,用抽丝剥茧的方法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识别出所有能够争取的空间。本案当中,我通过和周某某及其家人沟通,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并根据案件的需要去现场查看后,确定了我的基本代理思路。虽然本案还没有完全结束,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我们作为一名律师,要有法律信仰,但只谈法律信仰而疏于对法律技巧的掌握并运用,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输官司的,同时也没有办法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和建议】
    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不仅仅要有对律师职业深深的热爱,还需要掌握精准的法律知识并能将娴熟的法律技巧运用平时的执业当中;更需要保持高度的政治觉悟性,虽然只是一名律师,但始终要与党和人民站在一起,做一名人民律师。要立志在自己职业生涯中参与的每一个案件,都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和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武汉律师—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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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0 23: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