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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释义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多久
    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
    2、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目前的这个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理再审案件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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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7 22: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