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不可以。跨行政辖区的临时号牌只能办理一次,而且使用期限不可以超过30天。临时牌照属于机动车临时上路的一种纸质的机动车牌号,也被称之为是临时行驶车牌号,一般是新购买的车辆还没有正式的落户,公安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临时发放的一种车辆行驶的证明,这种临时的车牌号跟正规的车牌号,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在办理第二次跨省临牌的时候,车主同样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的购买票据、强制保险单、车辆合格证,前往车管所人工服务窗口,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资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就可以核发临时号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