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与居间: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 |
释义 | 居间合同的特征及成立条件。居间业务范围广,合同标的为提供特定劳务,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需经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或多方达成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介人应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一、行纪和居间区别 行纪和居间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居间合同成立的条件 居间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居间合同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居间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行纪和居间的区别在于:一是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行纪业务主要包括货物买卖等,而居间的业务范围更广;二是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涉及行纪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而居间合同则是居间人提供媒介服务;三是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参与合同关系,而居间人仅是中介人;四是介入方式不同,行纪人有介入权,而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居间合同的特征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无介入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成立的条件是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并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介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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