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具体如下: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5、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1、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数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2)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15% 3、职工薪酬 (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资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教育经费 (1)一般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照相应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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