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司法鉴定申请步骤指导 |
释义 | 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主旨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在实施鉴定前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并进行必要的核实。参与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鉴定人应签署鉴定意见,并记录不同意见。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生效,并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法律分析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拓展延伸 精神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程序解析 精神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程序解析是指对精神司法鉴定申请过程中的法律规定和步骤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在精神司法鉴定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该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递交、鉴定机构的受理、鉴定过程的进行以及鉴定结论的出具等环节。通过对精神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程序进行解析,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为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提供指导,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结语 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充分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核实和科学依据的诊断,以确保评定的准确性。鉴定人之间如有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鉴定结果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出具,并经鉴定人签字和中心公章确认后生效。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及时送达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通过对精神司法鉴定申请的法律程序进行解析,可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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