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