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同的考试监考失误的处分不同,高考等重要的考试可能被开除。高考监考老师失职,将根据情节轻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处理包括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法律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