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查看物业联系开发商的记录,以证明物业尽到其合理的义务。     2、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维修、保管义务人承担。     3、如果业主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赔偿。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