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附着物在经济形态和自然形态上都与土地密不可分,故法律上二者的产权归属也是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一、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让流程是什么 个人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般是转让,而不是出让。转让流程如下: 1、签订转让合同; 2、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房屋一并转让; 3、对方支付转让金,己方交付房屋; 4、申报交易价格,缴纳税费; 5、办理过户登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土地出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有土地出让需要注意的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5、有关税费。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8、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9、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工业用地兴建设商住小区,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