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信用卡开庭没去 |
释义 | 如果要求被告必须到庭的,但是开庭后经两次传票传唤,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要是没有要求必须到庭,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法院会按缺席判决,如此一来被告就失去了为自己抗辩的权利。要知道开庭后去了,可以在法院的调解下试着和银行协商还款,减免利息和违约金等。 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为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解决有关的争议,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与传统的缺席判决制度相比,缺席判决主义体现了对缺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制度模式也显露出自身的缺陷。按照败诉人异议制度,被告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有无理由,诉讼都要当然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这给某些当事人滥用异议,拖延诉讼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也给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障碍。为此,一些国家对缺席问题采取了另外一种处理办法,即在一方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不能到庭时,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辩论,辩论结束后,法院根据经辩论确认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以及缺席方提供的诉讼资料作出判决。该种缺席审判制度模式,通常被称为一方辩论主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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