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双方对债务态度是什么 |
释义 |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态度如下: 1、离婚双方均不提供外债。这类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多为共同债务,双方同意不举债; 2、一方提出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困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认是共同债务,以获得更多财产; 4、一方或双方的虚假债务。虚假债权人大多是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5、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大多是假离婚,真正逃避债务,试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但是,通过离婚实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夫妻离婚债务如何还?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令其偿还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举债以及确系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需证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举证。 2.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对债务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1)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或者对共同债务未作明确约定,那么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俩共同负担。审理中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偿还,双方有约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审理中,法院既可将原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也可将约定偿还人列为被告,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是不能转让的(即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约定,但不能因此而改变了债务的性质。法院这样处理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目前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屡屡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债务由另一方承担。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另一方面来讲,夫妻离婚时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 3.法院对判决离婚中共同债务的清偿作了处理的,应从判决结果来确定各自应偿还的部分,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共同债务明确了各自应当偿还的份额,但该判决的既判力,为约束双方,而不溯及第三人。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清偿债务,法院应将双方视为共同被告,按照离婚判决明确的份额判决各自偿还的部分,并对债权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4.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有些当事人对债务情况不予陈述,致使法院对该离婚案件调解或判决时遗漏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还债务时,法院应将原夫妻二人列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如果其中的一方无能力偿还债务,可责令该债务人以其离婚中分得的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对债权人来讲,原夫妻二人都负有偿还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未到期的债务离婚如何偿还 确定共同债务及偿还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一方婚前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4、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以下方法处理:未到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治疗家庭成员所产生的债务的,应当偿还。夫妻同意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偿还的,可以提前偿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提前偿还的,双方可以协商同意,将这部分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偿,或者夫妻平等分割债务,债务到期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由一方或者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5、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未到期的债务由一方按照夫妻约定承担的,为该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协议逃避债务,协议无效,债务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个人目的挥霍产生的,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未经亲友,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从事经营活动,收入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上述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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