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湖南省的一次性 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 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 , 六级伤残 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 十级工伤 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距法定 退休年龄 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 退休 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当地标准规定。不续签还能要求不续签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