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延长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其延长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     3、延长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4、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办理的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在45个丁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下级机关进行初审的审查期限。有些行政许可设置了层级审查制度,需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法律、法规对初审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对被检设备、产品等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7、不计算行政许可期限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应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中扣除。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