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州无疫小区创建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连续7天无新增阳性感染者; 2、既往阳性感染者、密接人员已全部转运至定点医院(方舱)、集中隔离点; 3、既往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工作、活动场所要完成规范的终末消毒并进行相关评估; 4、拟创建“无疫小区”的范围内,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要完成规范的预防性消毒; 5、次密接人员已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管控措施; 6、7天内,居民按照属地核酸检测策略,完成规定轮次的全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达到创建标准的区域,由所在街道(乡镇)向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经评估验收合格后,可认定为“无疫小区”;低风险区内从未发生过疫情的区域,经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确认,可认定为“无疫小区”。相关信息向地(州、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报备。 “无疫小区”创建成功后,由所在县(市、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新增阳性感染者、新增密接者、新增次密接者之一的,立即取消“无疫小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取消资格的区域可按照标准重新创建“无疫小区”。 1、“无疫小区”居民可在划定范围内有序活动,严格控制人员跨区域流动。对从定点医院(方舱)、集中隔离点返回住家的人员,须按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2、两个及以上“无疫小区”相邻连片后,之间可逐步开放人员及物资流动,达到逐步扩大流动范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相邻连片的“无疫小区”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科学合理设置人员及物资安全通道,严防失管失控。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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