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父子假冒注册商标卖假鞋获利300余万被判刑 |
| 释义 | 近日,双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案金额达300余万的重大假冒注册商标案获法院有罪判决。 2013年4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武侯区某处租用民房开办成都市武侯区依家琦鞋业经营部从事鞋类生产。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管理该厂,被告人何某吾(何某某之子)负责销售。何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华伦天奴、缪缪、普拉达、香奈儿等11种知名商标制成品,销售金额达313万余元。2013年10月24日,民警在对该厂进行搜查时,现场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仿冒女鞋、商标及制假工具等。 该案系四川省公安厅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活动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在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何某吾临时提出其网络销售的大部分女鞋为自有品牌和无品牌商品,其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仅为14余万元。针对上述辩解,公诉人当庭出示调取的网络销售后台数据,证实了公诉书中认定的313万余元销售金额并未包含其销售自有品牌及无品牌女鞋的销售收入。 最终双流县法院对指控的销售金额予以认可,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7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吾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假冒商标100多万判几年 假冒商标100多万的判刑如下: 1、如果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假冒商标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假冒商标的立案标准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总而言之,假冒商标100多万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商标一般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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