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1、抢劫一次的,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物在2000元以下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一、抢劫罪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抢劫财物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1年至3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有什么情况抢劫罪可以减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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