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没有注销的,如果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公司,工商局还可以视情况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