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在异地丢失,能在异地补办吗? |
释义 | 户口本丢失需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到派出所补办,如无法到场可委托户内成员持委托公证书、身份证办理,否则可本人持身份证到派出所打印使用。居民户口簿丢失需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申请,附上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需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户口簿的填写包括户号、住址变动登记、迁入迁出记录等。常住人口登记卡填写完毕后需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法律分析 不可以。 1、现在还尚未实施户口本异地补办。 2、户口本丢失需要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到派出所补办,如户主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委托公证书、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如上述情况均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派出所打印本人页使用。以上情况均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4、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补发原因,并注明户主及户内成员姓名、关系,公民身份号码,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5、需要出示户主及户内成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扩展资料: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用,是整个户口登记管理最基本的准据文档;一种是《居民户口簿》,由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户口个人页加盖“户口登记章”之后颁发所登记的住户居民自己保存备用。财政部和发改委2012年12月30日联合下发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户口簿工本费。居民户口簿的填写: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户口本异地补办尚未实施。户口本丢失需要户主本人持身份证到派出所补办,如无法到场,可委托户内成员持委托公证书、身份证办理。居民户口簿丢失需重新补发,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原因,提供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件。常住人口登记簿和居民户口簿为户口登记管理的准据文档,填写需按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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