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工厂运营归多个部门进行管辖,一般情况下归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如果涉及环境问题由环保部门负责,涉及劳动纠纷由劳动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