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工地干活生病死了工地负责嘛 |
释义 |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老板承担30%,包工头承担30%,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是突发疾病48小时内没有抢救过来,属于视为工伤,按照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一、建筑工程工伤保险有期限吗 没有单独的建筑工地工人的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从生效时起到保险期限届满时止的阶段。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都是按照月来购买的,也就是说此时工伤保险的有效期为1个月。 二、工地受伤走工伤还是走人身损害 是按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取决于工地属性,如果是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建设工地,按人身损害赔偿;相反,则按工伤赔偿。如果工人是由公司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工人只是完成一定劳务,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建议认定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其次,适用法律: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确认劳务关系的,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 三、认定工伤需要满足条件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原因外出时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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