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通用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有哪些 |
| 释义 | 通用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0、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1、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4、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除此之外还有以三维标志为商标,而该标志是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未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三种情况下,该三维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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