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因以下情形产生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使用撤销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