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三)忽视了程序公正, (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