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 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的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据认定的原则是什么呢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 仲裁 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 公证 、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