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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释义
    书记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刑事案件驳回申请回避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二、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有哪些
    可以申请回避程序的人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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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2: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