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