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共同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不同(1)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有约定的保证份额;(2)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无确定的保证份额;2.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关系(1)按份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有约定,债权人只能在其保证份额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即保证人只在其份额内承担责任;(2)连带共同保证:与债权人无约定,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全额权利,即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且保证人之间是连带关系;3.追偿权(1)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仅对债务人有追偿权;(2)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对债务人不能完全追偿的部分,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