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发商对验收单上已经验收的情形不承担责任,但是验房单不能免除卖房人对于验房单所述以外之房屋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对于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买房人在接收交付商品房时签字确认的验房单,因买房人并不具备直接辨识商品房质量瑕疵的专业能力,且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往往在使用过程中才会渐渐出现,故验房单不能免除卖房人对于验房单所述以外之房屋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