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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月1号婚姻法有什么变动
释义
    9月1号婚姻法有什么变动:
    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能借结婚的名义来索要财物。需要注意,结婚彩礼,是男方给,女方收,也就是一方愿意给,另一方愿意要。所以说,结婚是可以有彩礼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双方离婚时可以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
    二、新增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四、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允许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应当依法判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原则,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影响到正常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离婚补偿,扩大适用范围,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限制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补偿只有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才可主张。《民法典》删掉了 “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不再受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
    七、不满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不再有争议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从子女照顾、哺乳等角度考虑,两周岁以下子女由母亲抚养最为有利。
    八、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明确
    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出于保障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大量举债而导致未举债方负担巨大债务的风险,更好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的认定,实务中一般参考全国居民个人消费报告及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综合判断个人消费支出的合理性。如果有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等特殊情形的导致家庭开支超出合理范围的除外。
    九、增加亲子关系异议的确认和否认之诉
    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社会中出现少部分夫妻双方结婚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事件,为了便于处理这类案件,《民法典》赋予夫或妻一方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夫妻双方申请协议离婚后,30天内都可以反悔撤回;同时在30天期满后,双方也要在30天内去申请领取离婚证,如果任一方不领取的,则视为申请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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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2: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