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由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之商标的撤销,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进行。具体情形包括: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并禁止注册的标识作为商标而注册的情形。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而进行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注册但不禁止使用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4、商标专用权人实施下列商标违法行为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5、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