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饭店在提供服务时,如何确保顾客的安全? |
| 释义 |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经营者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受伤,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餐厅摔伤,被告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尽管原告未能提供湿滑证据,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身体状况及环境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判决餐厅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系在被告餐厅摔伤,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之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的环境应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李某承担30%的责任。 拓展延伸 饭店内发生摔伤事故,如何确定责任归属? 在饭店内发生摔伤事故时,确定责任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首先,需要考虑饭店是否提供了安全的环境和设施,例如地面是否干净、没有障碍物等。其次,需要调查摔伤者自身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例如是否穿着合适的鞋子、是否注意周围环境等。同时,还需要考虑饭店员工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和照顾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结合证据和目击证人的陈述,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做出责任归属的决定。因此,确定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饭店的安全措施、摔伤者的行为以及饭店员工的责任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尽管原告未能提供湿滑地面的证据,但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环境应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餐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确定责任归属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饭店的安全措施、摔伤者的行为以及饭店员工的责任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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